2022年11月14日
免去:
董佩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付嫣红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孙鹏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李世超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任锦曦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职务;
张谷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职务;
范晶春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
张新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高美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杨硕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魏婕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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