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2022年11月25日

郝王朝:

你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在新地村飘香巷49号非法占用耕地建设车间、凉房和鸡窝,占地面积479平方米,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

我局于2022年1月27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海自然资监处决字﹝2021﹞76号),并于2022年3月23日在《乌海日报》公告。你至今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责令你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新地村飘香巷49号非法占用的耕地上建设的车间、凉房和鸡窝共479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自觉履行。

我局已将上述法律文书电话告知你本人,但你不予配合接收。为保证你的合法权益,我局现依法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海自然资监处决字〔2022〕63号)。

本催告书公告10日后,如你仍未履行,我局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乌海市自然资源局海勃湾分局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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