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5日
内蒙古乌海市万晨能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十八公里骆驼山矿区其公司西侧越界开采,开采面积为:52781.46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
我局于2022年2月25日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海自然资监处决字﹝2022﹞17号),并于2022年3月23日在《乌海日报》公告。你公司至今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1.责令你公司退回矿区范围内开采;2.处以100000元罚款(拾万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勃湾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公司自觉履行。
我局已将上述法律文书电话告知你公司委托代理人,但你公司不予配合接收。为保证你公司的合法权益,我局现依法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海自然资监处催字〔2022〕67号)。
本催告书公告10日后,如你公司仍未履行,我局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乌海市自然资源局海勃湾分局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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