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2年11月25日

乌海市岳佳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在海勃湾区摩尔沟东南5公里非法占地建设洗煤厂,占地面积59968平方米,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已于2022年3月23日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海自然资监处决字﹝2021﹞73号),并于2022年3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你公司至今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责令你公司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海勃湾工业园小型加工园区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共84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责令你公司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退还在海勃湾工业园小型加工园区非法占用的土地59884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1元的罚款,59884平方米×11元/平方米=658724元(陆拾伍万捌仟柒佰贰拾肆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勃湾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公司自觉履行。

本催告书公告10日后,如你公司仍未履行,我局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乌海市自然资源局海勃湾分局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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