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2月27日
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之规定,并结合实际,我局依法制定《乌海市乌达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现予以发布。
乌海市乌达区烟草专卖局
2023年2月27日
乌海市乌达区烟草专卖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维护公平竞争、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并结合乌达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乌达区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应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并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控烟履约、乡村振兴、助力文明城市创建等因素。
第五条 本辖区内零售点按照一店一证原则按需设置。
第六条 零售点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的要求;
(四)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以下区域零售点设置标准为:
(一)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间距标准:城区街道、乡镇毗邻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100米以上;
(二)城区、乡镇统一规划建设的各类综合性市场、农贸市场、物流园区、货物集散中心内设置零售点数量按照固定门面(商铺正门)户数达到150户可以设置一个零售点,固定门面户数未达到150户不予设置零售点;贯通市场(园区)和街道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门面,按街道间距标准办理,但仍作为市场(园区)内其他申办点间距及户数的条件要求;以此为基数,每增加150户可增设一个;且零售点相互间距100米以上;此类市场经营的门面向街道的按所处街道布局规划执行;
(三)行政村、自然村按照登记住户设置零售点,100户以上,原则上设置一个零售点;以此为基数,每超过100户增设一个;且零售点相互间距300米以上,总数最多不超过3个;
(四)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封闭式居民住宅生活小区和单位住宅生活小区对内经营的零售点,按小区规模进行设置, 300户以下的可设置一个零售点;以此为基数,每超过300户可增设一个,且零售点相互间距100米以上;
毗邻街道的小区经营场所,朝向小区内经营的,依照前项规定办理;朝向小区外经营的,按照所在街道零售点要求的间距执行;贯通小区和街道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门面,按街道间距标准办理,但仍作为小区内其他申办点间距及户数的条件要求。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划》第七条限制,且不作为其他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
(一)大型超市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商场、购物中心、宾馆、饭店、度假村等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且相对封闭的场所,为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需要,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二)火车站、汽车站、客运中心候车室等公共场所内,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三)旅游景区年度日均人流量1000人以内的最多可设置一个零售点,每增加1000人可增设一个零售点,总数最多不超过二个;景区有政策依据实施禁烟的,不得设置零售点;
(四)工业园区内,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厂矿企业,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五)原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出入口通道间距100米以内、幼儿园出入口通道间距40米以内,搬迁至乌达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且持证人未发生改变的。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适当放宽第七条第一款间距标准,但距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至少在50米以上,必须由本人持证经营,且不作为其他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
(一)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肢体残疾人(除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军烈属,凭残疾证、军烈属证在乌达区区域范围内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每一个有效证件只能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必须本人经营,许可证登记的负责人(经营者)不得进行变更。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人是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三)申请人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四)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生产、销售、存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场所,或其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注:化工、农药、油漆、鞭炮、散装汽油等固态、液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内;易燃、易爆气体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内。)
(七)利用自动售货机(柜)、电玩游戏机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及信息网络渠道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八)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内部及进出通道口间距10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位于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间距40米以内的;
(九)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十)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十一)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十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不予发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十二)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本《规划》中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且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报刊亭、违章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
本《规划》中的“经营面积”是指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本《规划》中的“间距”是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或中小学、幼儿园各自最近一侧门中心之间,可正常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办园许可证的教育机构。
第十三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划》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四条 本《规划》中涉及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规划》由乌达区烟草专卖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2021年8月5日实施的《乌海市乌达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乌达烟〔2021〕14号)同时废止。
[手机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