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09日
被征收人乌海市物华建筑安装公司:
根据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2016年3月25日公开发布的第7号《关于<海勃湾区车站北路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公告》,你单位与征收实施单位乌海市海勃湾区征拆局(现名称为乌海市海勃湾区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征收中心)于2016年4月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核算单(货币补偿)》《海勃湾区房屋征收提前搬迁奖励单》《海勃湾区房屋征收安置补贴单》等一系列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行政协议)。因你单位在签订行政协议前,未予如实告知被征收土地未参与改制的特殊情况,故已签订的行政协议中征收补偿款项未同时抵扣企业改制时点的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且相关奖励金额计算基数亦未抵扣相应地价。
征收实施单位及我机关多次告知你单位要求根据实际情况换签行政协议但未果。因你单位始终未履行上述义务,为避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故本机关作决定如下:
1.与你单位2016年4月25日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核算单(货币补偿)》中“土地补偿额”变更为0元;
2.与你单位2016年4月25日签订的《海勃湾区房屋征收提前搬迁奖励单》中“全额奖励金”变更为2499346元。
限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与征收中心按照本决定书之内容进行结算。逾期未履行的,因此产生的任何后果均由被征收人承担。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乌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9日
[手机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