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艺
2024年10月17日
■以案说法
本报记者 曹艺
近日,乌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利用VOIP通信设备帮助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最终因构成“帮信罪”受到法律制裁。
帮信罪全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2023年3月至6月,被告人赵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在浙江省宁波市,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海市等多地入住宾馆,私自架设VOIP设备为他人提供通信传输技术支持,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实施犯罪。其中,2023年6月3日至14日,被告人赵某入住乌达区某商务宾馆并架设VOIP设备,致使诈骗分子骗取李某人民币15.54万元。被告人赵某获利人民币14082元。
2024年9月26日,乌达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赵某帮信罪一案。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乌达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赵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4082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赵某当场表示服判息诉。
乌达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随着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信息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各种以信息资源为载体的智能化、科技化犯罪手段层出不穷,群众要时刻保持警醒态度,坚决抵制诈骗分子的入侵,更要抵住高额回报违法行为的诱惑,不轻信他人、不贪图小利,拒绝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卡等,避免成为网络犯罪“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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