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义务告知书》 送达公告

2025年02月24日

内蒙古鸿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06年7月11日以挂牌出让方式取得乌海市海勃湾滨河区一宗住宅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39100平方米,并与原乌海市国土资源局海勃湾分局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地块《规划意见书》(乌规意字〔2006〕0052号)容积率为1.3,后你单位在该地块建设新加坡花园住宅小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滨河区部分建设项目调整用地性质及容积率的批复》中批复容积率调整为2.4。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有关规定,因容积率调整,你单位应当依法补缴土地出让金。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上述法律文书,为保证你公司的合法权益,我局现依法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

你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权利义务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你公司于送达之日起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于三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你公司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如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乌海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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