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超
2025年04月01日
本报记者 王超
4月1日起,备受市民关注和期待的《乌海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市文明养犬走上法治化道路。
《条例》采用章节式结构,共六章42条,从群众关注的堵点、痛点、难点入手,对养犬管理工作体系和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免疫和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经营和收治管理、法律责任等各方面内容逐一作出详细规定,为依法治犬提供了法治保障。条例的实施对管住、管好养犬行为,深入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提升市民文明素养和城市生活品质具有重要意义。
立法背景:立法回应民生关切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居民饲养犬只数量日益增长,对社会秩序和环境卫生提出了更高要求。一些不文明、不规范养犬行为产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如犬只扰民、伤人以及随地便溺等问题日益突出,与养犬有关的矛盾纠纷和投诉也逐年上升,如何管好犬成为市民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仅仅依靠上位法的规定进行城市治理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此,亟需通过立法予以明确。
立法经过:开门立法打造共治样本
犬事虽小,但民之所望,就是履职所向。2022年按照地方立法程序,市人大常委会将《乌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列入《乌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年(2022-2026)立法规划》,先后由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住建局牵头,经过调研论证、起草修改、征求意见等各环节,形成《条例(草案稿)》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法规议案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经过近两年的立法调研和市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修改,受到市民的广泛关注。同时,为了充分体现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此次立法全过程多形式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包括:发函征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监司委、环资城建委、法工委意见;提交立法咨询顾问审阅;向基层立法联系点征集意见;通过《乌海日报》、“乌海市人大”官网、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召开座谈会、专家咨询会,听取市人大代表、市民代表等各方面意见,累计听取和征集意见建议176条,采纳145条。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利益的协调、平衡、整合,努力使立法反映多数市民的意见,并兼顾各方面利益。
在多次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于2024年10月31日经乌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11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后予以公布。
该《条例》是我市社会关注度最高、市民参与度最广、意见反馈度最多的地方性法规,也是吸纳民智、反映民意最充分的一部地方性法规。
如何管:责任共担+制度发力 构建养犬治理新格局
养犬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社会治理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要做到管住、管好,就需要各方面认真履职和协同配合,才能做好这项工作。《条例》进一步理顺了管理体制,明确了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职责,构建起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自治、社会公众参与的养犬管理工作新格局,并对养犬免疫、登记制度、分区域管理等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制度设计,具有乌海特色。
一方面,明晰监管责任,避免职责交叉。《条例》规定了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市养犬管理主管部门,组织、监督和指导全市养犬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登记、管理、收容和执法等具体工作;规定了其他与养犬管理密切相关的部门职责,如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犬只伤人等治安案件,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和疫病监测,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狂犬病的监测、预防、诊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涉犬经营主体。
另一方面,强化社会共治,形成治理合力。《条例》注重发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掌握信息、组织群众自我管理和监督、调解纠纷等方面的优势,规定基层组织应当将养犬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养犬网格化管理工作。同时,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及媒体等在养犬管理工作中应发挥的宣传教育、监督作用,让全社会参与到养犬管理工作中来,形成齐抓共管、共同参与的基层治理合力。
《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分区域养犬管理制度,即设置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将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划为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划为一般管理区。除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禁养犬只、从事禁养犬只经营活动。目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农牧局已经发布了《关于公布重点管理区内禁养烈性犬品种名录和大型犬标准的通告》,全面解读重点管理区内禁养烈性犬品种名录和大型犬标准。
确立养犬免疫、登记制度。《条例》规定养犬实行登记制度,明确饲养犬只应当依法办理免疫和登记手续,第二章专章规定了养犬的申请条件、登记和注销程序,并实行犬只终身饲养制度,第五章配套设置了饲养未经免疫和登记犬只、篡改犬牌、未办理信息变更和注销登记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如何养:实行犬只终身饲养制度,禁止遗弃犬只
加强和落实对养犬人的行为规范要求,是养犬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条例》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并借鉴吸收外地经验做法,对养犬行为规范、经营和收治管理作了较为详细并严格的规定。
《条例》中第三章规定了养犬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对避免扰民、携犬出户、禁入场所、犬尸处置等方面的养犬行为作了具体规定并在第五章明确法律责任。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文明养犬规范,分别从养犬和携带犬只外出方面列举出应当遵守的规定,将遛犬不牵绳、犬便不清理、犬吠扰民等不文明行为列入条例中,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规定场所,明确犬只伤人后的应急处理措施。第四章明确了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的规定,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犬只收治机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收治犬只,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和动物保护、志愿服务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犬只收容、领养等活动。
如何遛:明确携犬外出要求和禁入场所
为了从源头上避免、减少涉犬纠纷,《条例》对携犬外出进行规范: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使用长度不超过2米的犬绳(链)牵领,注意避让他人,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或者进入狭小封闭空间时,应当采取为犬只佩戴嘴笼、怀抱或者放入犬笼等有效安全措施,约束犬只行为,防止犬只伤害他人;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时,遵守相关场所对犬只的管理规定。
关于犬只禁入场所。《条例》在努力平衡、充分兼顾养犬人与不养犬人的利益的基础上,确定办公场所、室内公共场所、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文化体育场所、教育和医疗场所、烈士陵园、革命教育基地以及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其他场所为禁入场所。《条例》第二条还明确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犬类经营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军用、警用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以及导盲犬、扶助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如何罚:最严法律责任保障条例规定落到实处
最高处罚3000元。条例根据立法立责、权责一致的原则,对相关违法行为及处罚作出了规定,以保障养犬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如斗犬、虐犬和弃养犬只,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禁养犬只或者未及时将禁养犬只迁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条例》已经正式施行,市人大常委会将继续以问效于民做实做细立法“后半篇文章”,加强执法检查,以法治力量助推依法规范文明养犬,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城市治理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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