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卡容易退卡难,消费者合法权益如何维护?

曹艺

2025年04月17日

■以案说法

本报记者 曹艺

消费者遇到“办卡容易退卡难”的问题,要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该案原告在被告所经营的养生会所接受养生美容服务,服务期间,原告陆续支付预付款6万余元,而实际在该养生会所仅消费9000余元。同年12月,原告与该养生会所协商一致,解除服务合同。此后,原告多次针对未消费的5万余元款项与被告进行协商沟通,直至2022年9月,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承诺书,明确表示:由于原告个人原因不再接受本机构服务,双方协商退还预付款2.2万元,但因本人目前暂时无退款能力,约定6个月后一次性退款给原告。2024年3月,被告经营的养生会所核准注销,但其一直未按承诺书约定履行退款义务,被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海勃湾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其未消费的美容养生服务费5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该笔美容养生服务费是否应该退还;原告所诉被告主体是否适格(适格即对于诉讼标的的特定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以当事人的名义参与诉讼并且请求通过裁判来予以解决的一种资格)。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的主体有误,服务合同是原告与养生会所签订,该养生会所是其与其他人合伙经营。此外,原告在养生会所的美容养生化妆品已全部拆包,致使这些化妆品过期,原告应承担化妆品过期责任,故不同意退款。

承办法官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向被告经营的养生会所预付费用并接受该会所提供的服务,双方由此构成服务合同关系。此服务合同基于原告个人接受服务的特定需求而订立,具有人身专属性。现原告明确表示不再继续接受服务,且该养生会所已注销,从客观实际和现实情况来看,合同关系已无法继续履行,且原、被告双方已于2021年12月就已协商一致解除服务合同。因此,原告要求退还已支付但未消费款项的诉求合理正当。对于被告提出的原告使用过的产品过期赔偿问题,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人民法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主体资格的认定,由于被告经营的养生会所性质为个体工商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在注销后,其经营者即为相应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因此,被告作为该养生会所的经营者,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根据庭审中双方提交的证据,原告接受了养生会所提供的价值9000余元的美容养生服务,现原告主张退还剩余未消费金额5万余元,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以诚待人,信誉为本”是经商之道,更是长久之计。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在与经营者发生争议后,可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也可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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