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五批)

2025年06月12日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问题类型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办结

目标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1X3NM202506010033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内蒙古卓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不符合国标。对照国标《报告书》明显缺少内容,项目为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地点靠近水系,发生渗漏的后果十分严重。 乌海市

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

1.关于举报人反映的“乌海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内蒙古卓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不符合国标。对照国标《报告书》明显缺少内容”问题不属实。

经核查,“内蒙古卓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为《内蒙古卓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垃圾等一般固废环保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由内蒙古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于2023年7月10日由乌海市生态环境局予以批复。《报告书》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及《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等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编制,乌海市生态环境局在审批过程中组织专家开展了审核工作。2023年9月,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曾被某企业以“批复的《报告书》内容作假,公然违背环保法规和国家标准等”为由提起诉讼,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于2024年8月29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24年9月,原告再次以“《报告书》不符合《国标》”等为由提起诉讼,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询问)审理后,于2024年12月30日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2.关于举报人反映的“项目为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地点靠近水系,发生渗漏的后果十分严重”问题不属实。

经核实,内蒙古卓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垃圾等一般固废环保处置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库区、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库区、建筑垃圾堆填库区,生活垃圾填埋场为该项目的一部分,位于乌海市海南区拉僧庙镇,地表水环境评价范围内无地表水存在,距离该填埋场最近的水体为西侧的黄河干流,直线距离约4.5公里。该项目生活垃圾填埋区域防渗工程,渗滤液收集导排系统等已建成,根据施工监理单位成城交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防渗工程监理报告显示,内蒙古卓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垃圾等一般固废环保处置项目填埋场防渗层等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不属实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加强管理,严防土工膜渗漏情况的发生。  依法依规做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工作,严把项目环评审批关,加强日常监管。已办结无2X3NM202506010012  群众投诉反映:“举报反映乌海市亨利贸易有限公司洗煤厂环保手续不全违规生产。该洗煤厂煤棚至今未拆除。” 乌海市

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

1.举报人反映的“乌海市亨利贸易有限公司洗煤厂环保手续不全违规生产”问题属实。

经核查,乌海市亨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洗煤项目分为120万吨/年跳汰洗煤、300万吨/年选矸洗煤2个项目,分别于2008年4月、2019年9月取得环评手续(海环表〔2008〕4号、海环表〔2019〕24号),2018年11月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2020年6月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但企业一直未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针对企业违规生产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多次予以处罚。2017年1月,对其120万吨/年跳汰洗煤项目跳汰洗煤机进行查封(扣押);2018年5月,按照海勃湾区政府《关于对小洗煤、小拌煤、非法储煤等小散乱污企业关停取缔工作实施方案》,对其120万吨/年跳汰洗煤项目生产设备进行拆除;2018年5月9日,对该企业年产300万吨选矸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海环罚字〔2018〕101号);2021年5月,对该企业厂区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该企业于2021年5月停产至今,2022年4月将机电等主要设备全部拆除完毕,企业违规生产问题于2022年完成整改。

2.关于举报人反映的“该洗煤厂煤棚至今未拆除”问题属实。

经核查,乌海亨利贸易有限公司洗煤厂现有煤棚1个,占地面积5609.69平方米,其中3213.40平方米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余2396.29平方米属无证违法用地(均为采矿用地)。对此,海勃湾区于2017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先后4次对企业违法占地行为立案查处,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以罚款,但该公司均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2022年4月申请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2年5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关于“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作出不予强制执行自然资源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海自然资监处决字〔2021〕3号)的裁定。2022年7月,海勃湾区对乌海市亨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有关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海自然资监处决字〔2022〕102号),责令其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以罚款。但到期后,该公司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自然资源部门依法申请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3年2月,海勃湾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2023〕内0302行审10号),准予强制执行自然资源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海自然资监处决字〔2022〕102号),对其中涉及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由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执法机构组织实施。2023年6月,海勃湾区召开区长办公会议(《研究拨付矿山企业退出西鄂尔多斯保护区补偿等有关事宜》〔2023〕23号),明确海勃湾区有6宗违法占用耕地、1宗违法占地(亨利)涉及退还土地,由区自然资源分局牵头,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产业园综合服务中心等部门配合,尽快组织落实海勃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事项。2024年7月,海勃湾区组织相关单位对企业违法建筑进行拆除。截至2025年1月,已拆除北侧厂区主洗楼和配套设施、西侧水厂房屋、南侧厂区主洗楼和配套设施、厂区门卫室等违法建筑,剩余生活区、煤棚至今尚未拆除。

属实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逾期未完成整改,则拆除违法建筑。  持续推进违法用地整改工作,若企业逾期未能签署压覆矿协议,将依法拆除。未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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