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十三批)

2025年06月20日

序号受理编号交办问题基本情况行政区域问题类型调查核实情况是否属实办结目标处理和整改情况是否办结责任人被处理情况1X3NM202506090013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里山镇新园生物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无国土规划和用地手续,该公司紧邻国家湿地公园和住宅区,要求企业停产搬迁。乌海市海勃湾区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 1.关于“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里山镇新园生物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无国土规划和用地手续”问题属实。

经查,乌海市新园生物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乌海市新原秸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原公司”)。2020年6月,该企业在未办理土地、规划、环评手续情况下,在原王元地小学旧址及周边空地建设彩钢厂房,从事农作物秸秆处理及生物质颗粒燃料生产,总占地面积13306.68m2(约19.96亩),其中设施农业用地4.98亩。乌海市生态环境局已依法对企业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万元,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处理。新原公司已于2022年7月—12月分别取得项目备案、用地等手续。

该企业现主要从事生产加工生物质环保颗粒,改变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用途。经乌海市自然资源局海勃湾分局研判,应依法重新办理规划及建设用地手续,因此举报问题属实。

2.关于“该公司紧邻国家湿地公园和住宅区”问题属实。

经查,新原公司厂区距龙游湾国家湿地公园最近距离为72米;厂房周边现有6户居民房屋,其中距厂房最近房屋74米、最远房屋198米,厂房距居民集中居住区209米。该类型项目没有安全距离要求,且根据2023年7月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勃湾区分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海环表〔2023〕11号)中“其他符合性分析”内容显示,该项目的建设符合“生态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相关要求,不违反湿地保护和空间布局相关规定。

3.关于“要求企业停产搬迁”。

经千里山镇、应急、环保、消防、自然资源部门研判,根据企业现状及相关政策要求,无法强制要求企业搬迁,目前应急、环保、消防、自然资源等部门正在对企业情况进行综合论证,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分别提出料仓封闭建设和安全隐患整改、补办土地手续等方面要求,由企业自行决定原址整改或搬迁,如企业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无法达到建设标准则要求其限期搬迁。

属实解决企业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海勃湾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会同千里山镇政府建立联合巡查机制,定期检查企业整改情况,严防违规生产。为充分保障企业利益,下一步,由企业按生产加工项目严格履行规划、环评、安评、稳评等手续,待完善提交申请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阶段性办结无2D3NM2025060900081.乌海市乌达区乌达工业园区内蒙古源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自2024年起,夜间生产时粉尘超标排放;2.乌海市低碳产业园内蒙古永太化学有限公司,2022年厂房扩建期间,将生产废水直接倒入地基和地下水井内。乌海市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 1.关于“乌海市乌达区乌达工业园区内蒙古源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自2024年起,夜间生产时粉尘超标排放”问题不属实。

经查,内蒙古源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宏公司”)已办理环评报告、验收报告、排污许可证。源宏公司涉及粉尘生产工段5个,其中3个工段自2025年5月由于市场原因致库存积压而停产至今、2个工段于2020年12月29日开始生产至今,各工段产生的废气全部接入RTO焚烧炉进行处理。经调阅2024年全年及2025年第一季度RTO废气排口与厂界监测报告、2024年锅炉排口颗粒物监测数据,颗粒物数据全部达标。同时,乌海市生态环境局乌达区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于6月10日夜间21时至6月11日凌晨4时进行了执法检测,分别对厂界4个无组织点位各采样4次、对有组织RTO排口采样3次、对燃气锅炉排口采样3次,检测结果显示: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RTO废气排、锅炉排口颗粒物排放浓度均符合《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经对比分析各监测点夜间监测数据结果,确认源宏公司颗粒物达标排放。为确保检测结果的有效性,计划近期对该企业再次开展不少于3次夜间执法检测,确保颗粒物达标排放。

2.关于“乌海市低碳产业园内蒙古永太化学有限公司,2022年厂房扩建期间,将生产废水直接倒入地基”问题属实。

内蒙古永太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太化学”)位于乌海高新区,于2019年10月成立,2020年3月开工建设,2024年底基本建成。永太化学分三期建设,二期因市场原因未建设,一期和三期已履行环保审批手续,并于2022年扩建8个车间。

经查,2023年3月9日,永太化学使用气动隔膜泵通过化工软管将1109车间14号罐内污水排放至北侧罐区14—16号罐围堰外空地。2023年3月10日,永太化学将溶盐车间压滤产生的废水倾倒于污水处理站东南角底部无防渗土坑内,面积约130平方米,水量约2吨。针对其3月9日排放生产废水的违法行为,乌海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5月24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5万元。针对其3月10日排放生产废水的违法行为,乌海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5月24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20万元,并将涉嫌环境违法线索移送公安部门。2023年5月31日,经公安部门审查,认为无违法犯罪事实,不予立案,相关部门已处罚到位。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永太化学于2023年4月置换疑似污染土壤574.7吨,于2024年4月委托第三方对污染土壤进行处置,于2024年5月委托第三方对疑似污染区域开展土壤质量现状评价,根据其出具的《内蒙古永太化学有限公司土壤污染应急管控效果评估报告》,“土壤部分检出有与厂区生产相关的特征污染物,但检出浓度值均在国家相关标准范围内,未发现超标现象,故厂区地块未发生污染现象”,满足第二类用地标准,达到整改要求。

3.关于“将生产废水直接倒入地下水井内”问题不属实。

经查,永太化学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工业污水及生产废水主要来源于生产线喷淋塔水以及工艺碱洗废水,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经过企业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放至乌海市高新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厂作进一步处理。通过现场核查企业排水管线并比对该企业用水量、排水量、在线监测等数据,未发现该企业有生产废水外排迹象。永太化学现有地下水观测井3眼,均为2024年7月按照环评报告书要求布设。经查阅永太化学最近一次(2024年9月)的地下水监测报告,显示“该区域地下水氨氮等污染物均符合标准”,因此,未发现“将生产废水直接倒入地下水井内”的情况。为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准确,海南区再次对永太化学地下水开展监测,预计2025年7月15日前出具监测报告。

部分属实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对永太化学地下水开展监测,依据报告结论予以依法处置。 强化园区企业夜间监管,通过现场检查结合自动监控设施、无人机等手段严密监控,严控粉尘污染,并计划于7月、8月各开展一次夜间执法检测,确保颗粒物达标排放。

持续加强监管,确保不发生倾倒废水情况。同时,加强相关信息公开,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阶段性办结无

[手机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