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十七批)

2025年06月24日

序号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问题类型调查核实情况是否属实办结目标处理和整改情况是否办结责任人被处理情况1D3NM202506130021乌海市海南区G6京藏高速与海南—乌干城际快速路交叉口东北处的馨家乐纯净水厂(乌海市馨家乐综合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自来水用水量和生产销售量不成比例,怀疑该厂在厂房内私自打井,偷取地下水。乌海市海南区涉及公共利益的生态环境问题 经核查,群众反映的乌海市馨家乐纯净水厂位于乌海市海南区G6京藏高速与海南—乌达城际快速路交叉处东北方向约280米、海南区西卓子山水泥厂原冷库院内,建有两条纯净水生产线,生产使用的自来水由海南区城镇水务集团供应,总制水能力为18—20立方米/小时,产品为桶装及瓶装净化水,主要通过批发零售方式销售至周边汽车销售门店、超市及海南区部分工矿企业。

经调阅海南区城镇水务集团供水台账,分析企业累计缴纳水费和代缴水资源税情况,测算其售卖净水量,同时核查企业资金账户,结合企业在制水过程中的冲洗瓶罐等损耗,推算近三年企业生产环节用水量未超过自来水供水量,处于合理区间。因此,不存在“自来水用水量和生产销售量不成比例”情况。

乌海市水务局、市地方海事服务中心会同海南区相关部门赴现场进行全面调查,未发现该企业在厂房内私自打井偷取地下水问题。海南区农牧水务、公安部门对厂区原已封闭的水源井进行破拆查看,未发现重新启用痕迹;对厂区内房间逐个排查,并对厂区周边区域开挖检查,未发现新打水井及正在使用的水井。市地方海事服务中心对厂区南侧蓄水池进行潜水探查,未发现暗管、暗井。市水务局会同海南区农牧水务局对企业生产工艺、用电用水环节进行全面排查,未发现异常情况。公安部门对企业负责人进行问询,未发现涉及偷取地下水线索信息。

不属实对企业生产环节用水量及是否存在在厂房内私自打井偷取地下水行为进行全面核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处置到位。 1.责令该企业安装计量设施,目前企业已采购计量设施,预计7月10日前完成安装。

2.责令企业建立用水、制水、售水台账,确保日常用水及售水情况有迹可查,预计6月30日前建立完成。

3.持续加强对该企业用水、制水、售水的日常监管,杜绝违规用水、偷水等行为发生。

已办结无2X3NM2025061300032018年到2019年乌海市海南区大漠石灰石矿越界开采,在海南区呼珠不沁矿山上建房,占地约300平。乌海市海南区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 1.关于“2018年到2019年乌海市海南区大漠石灰石矿越界开采”问题属实。

经查,2018年至2019年,大漠石灰石矿存在越界开采行为。其中,2018年11月6日越界开采11811平方米,市自然资源局海南分局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调查,2019年1月3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南资源执法罚字〔2018〕057号),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越界开采违法所得61401.2元,企业于2019年3月4日全额缴纳罚款,2019年3月18日结案;2019年10月17日越界开采28007平方米,市自然资源局海南分局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调查,2020年4月1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南资源执法罚字〔2019〕055号),责令企业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对越界开采的矿产品予以没收和现场封存,企业于2020年4月17日全额缴纳罚款,2020年4月22日结案。对大漠石灰石矿以上2次越界开采行为,我市均已查处并处罚到位。经现场核查,企业已于2024年10月完成对越界区域的治理,通往矿山的道路已封闭,经卫星图像比对,结案至今未发现有越界开采行为。

2.关于“在海南区呼珠不沁矿山上建房,占地约300平”问题部分属实。

经查,2022年9月新冠疫情期间,大漠石灰石矿为满足封闭运行的要求,使用集装箱在其厂区内建设职工宿舍8间,占地面积共计144平方米,该区域集装箱房屋即为举报人举报的房屋,该区域集装箱房屋建成后实际无人居住,疫情期间主要用途为应急仓库,自2023年1月至今闲置,属违法违规占地。

部分

属实

拆除144平方米集装箱房屋。督促大漠石灰石矿对集装箱房屋拆除,目前上述集装箱房屋已于6月18日全部拆除。已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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