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惹祸引风波 温情调解化心结

曹艺

2026年08月21日

■以案说法

本报记者 曹艺

如今,饲养宠物在为人们带来陪伴和慰藉的同时,因宠物管理不善引发的邻里纠纷也时有发生。宠物“闯祸”后,责任如何划分?赔偿怎么算?近日,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饲养宠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承办法官精准厘清权责,耐心释法明理,妥善化解双方矛盾,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周某系未成年人,在小区内骑自行车玩耍时,被张某饲养的一只中型犬咬伤。周某当即被送往医院注射狂犬疫苗。事后,双方就医疗费等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周某及其家长将张某诉至海勃湾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214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梳理案情并核实相关证据材料。考虑到该案事实较为清楚、诉讼标的额较小,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尽快化解双方心结,法官在征得双方同意后,迅速启动调解程序。

调解初期,双方情绪激动、各执一词。周某及其家长认为,张某未对宠物犬尽到管理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张某则认为,周某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缺乏充分依据,拒绝全额赔付。

为有效缓解对立情绪,法官采取“背对背”的方式分别与双方沟通。针对被告张某,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明确告知其作为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负有法定的安全管控义务,其犬只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帮助其认清法律责任,消除侥幸心理。针对原告方,法官在耐心安抚其情绪的同时,逐项梳理其赔偿请求,详细释明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在本案中缺乏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引导其理性主张权利。

经过法官多轮沟通协调,双方对立情绪逐步消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张某当场向原告周某支付医疗费800元,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广大宠物饲养人应当严格遵守文明养宠相关规定,自觉履行饲养管理义务。一旦发生宠物伤人事故,饲养人需积极承担责任、妥善处理赔偿事宜。同时,市民若遭遇宠物伤害,应及时就医、留存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守护和谐有序、安全文明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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